起重機監控系統試驗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按照《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實施方案》(國質檢特聯〔2011〕137號,以下簡稱《方案》),在2013年前期示范試點的基礎上,質檢總局和安全監管總局決定2014年對前期試點的架橋機和造船門座起重機成果進行推廣和應用,同時繼續在大型起重機械其他品種深入開展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試點工作。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制造和安裝單位應當在新制造的60t及以上船廠門座起重機、60t及以上港口門座起重機,依據GB/T28264—2012《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管理系統》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2014年12月31日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60t及以上船廠門座起重機、60t及以上港口門座起重機,依據GB/T28264—2012進行改造,完成加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對上述大型起重機械沒有加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使用單位不得繼續使用。
起重機監控系統試驗內容
門座起重機的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試驗驗證依據的是GB/T28264—2012《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檢驗項目包括監控參數、監控狀態、系統綜合誤差、連續作業、實時性、歷史追溯性、故障自診斷、儲存要求、斷電后信息的保存、存儲時間、顯示信息的清晰度、文字表達形式、報警裝置、通信協議的開放性、管理權限的設定。其中標準要求門座起重機的采集源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運行行程限位器、幅度限位器、聯鎖保護安全裝置、抗風防滑裝置、風速儀裝置、回轉限制器、同一或不同一軌道運行機構防碰撞裝置、超速保護裝置、供電電纜卷筒安全限位、起升機構制動器。監控參數包括: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運行行程、幅度、風速、回轉角度、同一或不同一軌道運行機構安全距離、操作指令、工作時間、累計工作時間、每次工作循環。監控狀態包括:起升機構制動器狀態、抗風防滑狀態、聯鎖保護、供電電纜卷筒狀態、視頻系統。
起重機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試驗驗證分2種,一種是單獨委托做委托試驗,多見于改造、加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情況;另一種是與樣機的型式試驗同時進行驗證,多見于新制造取證的樣機。2種試驗驗證的內容是一致的,但是試驗程序、過程有所不同。
起重機監控系統單獨委托試驗
對于單獨委托的試驗驗證,嚴格來說門座式起重機安全監控系統是整機電氣系統的一部分,不能與整機分割開來,一臺樣機對應一套安全監控管理系統。因此,委托試驗所需要的資料中需要有整機的唯一性證明文件,比如需要企業的營業執照、型式試驗合格證、整機合格證等。試驗過程要根據試驗內容來確定,分為現場檢查、操作驗證與綜合誤差試驗。首先現場檢查要查看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采集單元是否齊全,對照門座起重機的采集源一一查看,然后進行現場操作驗證,在空載條件下,進行各機構的動作,同時查看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界面是否與實際操作相對應顯示。